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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谭日存与谭文平、孟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日存,谭文平,孟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谭日存。委托代理人靳宝富,山西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平。被告孟玉兰,系谭文平母亲。原告谭日存诉被告谭文平、孟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谭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玉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日存诉称,被告谭文平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4年8月5日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此后被告再未归还分文。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文平辩称,对借条无异议,利息支付了1万元,剩余的有了钱一定归还。被告孟玉兰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文平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4年8月5日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此后被告再未归还分文。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3、证人谭某证明借款的利息约定。本院认为,借条是原、被告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对借贷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谭文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其认可对原告负担债务,由此可以推断原告已经将借款交付被告,故被告谭文平应按时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日存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该利息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谭文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