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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与李华民、徐艳玲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李华民,徐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4号。被执行人:李华民。被执行人:徐艳玲。本院在执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申请执行李华民、徐艳玲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