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修平与何国宝、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修平,何国宝,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郑修平,职工。被执行人:何国宝,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王春林,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郑修平与被执行人何国宝、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修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2150元,被执行人何国宝、王春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郑修平与何国宝、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宝、王春林长期在外打工,行踪不定,很难找到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