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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长江、赵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长江,博兴县华联商厦下岗职工。被执行人赵红霞。被执行人王相国,博兴实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翁向昕,博兴县第二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742.0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