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状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瑞宗与曾瑞宗、雷芬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瑞宗,雷芬芬,魏青松,曾云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状商初字第804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何辉。被告:曾瑞宗。被告:雷芬芬。被告:魏青松。被告:曾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瑞宗、雷芬芬、魏青松、曾云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