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1号1-101。法定代表人林建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授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向郑强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再次向郑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缴纳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但郑强仍未缴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