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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香子诉被告李哲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香子,李哲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崔香子,女,1971年5月7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哲镐,男,1968年3月20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香子与被告李哲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香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崔香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