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相、陈应防、陈占强、金亚晓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43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相,男,汉族,1976年01月05日生。被告陈应防,男,汉族,1958年06月06日生。被告陈占强,男,汉族,1970年生12月15日生。被告金亚晓(系陈国相配偶),女,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国相、陈应防、陈占强、金亚晓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国相、陈应防、陈占强、金亚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