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艳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艳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艳霞,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月16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玉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1867528。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艳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艳霞及其辩护人刘玉叶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6月30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陶艳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8包,共净重3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陶艳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陶艳霞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其犯意的产生系家境贫因、无生活来源、文化程度不高,在证人范某、秦某的金钱诱惑下,将其前男友留下的毒品予以换取生活费用。2、被告人陶艳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陶艳霞的小孩尚未满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希望法庭予以酌情考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陶艳霞的男友张洪学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张洪学的朋友范某、秦某二人给陶艳霞打电话,要求见面商议张洪学之事。三人见面后,范某向陶艳霞提出,让其将张洪学留在出租屋的毒品卖给秦某,陶艳霞表示同意。陶艳霞从武穴市沿江大道华隆江苑7楼其租住的房间里,将其男友张洪学留下来的38包重38克甲基丙胺类毒品(俗称“冰毒”)拿到武穴市步行街一栋504室,卖给了秦某,收取秦某付给的毒品款10600元。秦某收取毒品回家后,被其妻朱某发现并发生争吵,朱某将毒品丢入马桶冲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艳霞在范某姐姐家(位于步行街一栋504室)向秦某贩卖“冰毒”38包的事实。2、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他接到范某的电话,要求他去居仁街一栋504室范某的家中商议借款之事,后范某又提出把陶艳霞叫来商量张洪学之事。陶艳霞来后,范某对其说:“张洪学有点东西(冰毒)在你家里,你赶紧拿来给二哥(秦某)变点钱用。”陶艳霞同意并随即回家去取,后他以10600元将这38包冰毒从陶艳霞手中予以收购。3、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她丈夫秦某回家,她发现其脸色很难看,以为他又去吸毒了,便与其发生争吵并翻他随身提包,发现包内一万多元钱不见了,并发现包内有一铁皮盒,里面装的全是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她在气愤之下,将这些晶体全部倒入厕所马桶冲走了。4、辨认笔录,证人范某对十二名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第5张照片系本案被告人陶艳霞。5、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B超单,证实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陶艳霞在该医院经彩色超声检查已怀孕24周。6、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陶艳霞在该院产下一名男婴。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陶艳霞被武汉市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查获。8、被告人陶艳霞户籍资料,证实陶艳霞身份情况。9、陶艳霞供述,对自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实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艳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艳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艳霞系初犯,案发前,并无贩卖毒品行为,此次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量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艳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丽君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胡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鄂武穴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陶艳霞,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6072302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穴市大法寺镇两李村木鱼山垸4-1号,现住武穴市华隆江苑小区一栋1单元1楼106号。2015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艳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罪犯陶艳霞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陶艳霞系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陶艳霞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到通知书武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罪犯陶艳霞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5年10月30日,我院决定对罪犯陶艳霞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因罪犯陶艳霞系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该罪犯于2015年10月30日前到你处报到,请予以监管执行。经办人:批准人: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