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薛贵文与黄文郎、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贵文,黄文郎,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薛贵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黄文郎,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黄文郎,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薛贵文与黄文郎、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执二指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文郎、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绥芬河永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文郎暂时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