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雷州市xxxxx与黄某某1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雷州市xxxxx,黄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广东省雷州市xxxxx,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海滨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院院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04040076,现住雷州市广朝南街124号之86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雷州市xxxxx诉被告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雷州市xxx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石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广东省雷州市xxxxx负担。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丰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