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剑云与彭正途、季学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云,彭正途,季学惠,彭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066号原告赵剑云,居民。被告彭正途,居民。被告季学惠,居民。被告彭学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云诉被告彭正途、季学惠、彭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剑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剑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