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霜雪与鲁凤涛、吴雨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霜雪,鲁风涛,吴雨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陈霜雪,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被告鲁风涛,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被告吴雨璇,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系被告鲁凤涛妻子。原告陈霜雪与被告鲁凤涛、吴雨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霜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凤涛、吴雨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霜雪诉称,被告鲁凤涛与吴雨璇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9日,被告鲁凤涛以作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陈霜雪借款335000元,约定2014年3月29日还清借款。两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拖延不还,至今未偿还其所向(并口头约定借款期按需3%月自息给付给原告)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害到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35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鲁凤涛、吴雨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霜雪与被告鲁凤涛、吴雨璇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100,000元现金借由被告;2013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49,900元现金,然后添加100元,凑齐50,000元借由被告;2013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100,000元现金借由被告;2013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表姐吴华菊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50,000元现金交由原告,原告当面将其借给被告;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侄女廖莎将现金35,000元交给原告,原告当面将该款借给被告。以上五笔借款共计335,0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鲁凤涛向原告陈霜雪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霜雪现金人民币335000.00正。大写(叁拾叁万伍仟圆整)。借款人:鲁凤涛。定于2014年3月29日之前还清,2014年1月29日。”,在场人有原告陈霜雪、被告鲁凤涛、陈霜雪以及案外人胡成玉、廖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另查明,被告鲁凤涛与被告吴雨璇于2010年7月26日在邻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借款事项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籍证明;二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借条原件;取款凭证;证人胡成玉、廖莎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霜雪与被告鲁凤涛的借款发生在被告鲁凤涛、吴雨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9日,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鲁凤涛、吴雨璇至今仍未归还所有借款,对于原告陈霜雪要求被告鲁凤涛、吴雨璇共同归还355,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鲁凤涛、吴雨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霜雪借款3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鲁凤涛、吴雨璇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甘小素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