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兴县车岗镇温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朱某某应支付赔偿款4676.83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但被执行人只支付了2600元,余款2076.83元一直未支付。为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扣划到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08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除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08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