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仕龙、邴长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仕龙,邴长朋,宋瑞燕,周占平,唐献杰,孙良宝,唐献国,唐献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仕龙,男。被执行人:邴长朋,女。被执行人:宋瑞燕,女。被执行人:周占平,男。被执行人:唐献杰,男。被执行人:孙良宝,男。被执行人:唐献国,男。被执行人:唐献钦,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仕龙、邴长朋、宋瑞燕、周占平、唐献杰、孙良宝、唐献国、唐献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99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周占平作出拘留决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交纳1481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发放给申请人13810元。现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12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