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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桂芳与郭正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芳,郭正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黄桂芳,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郭正平,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黄桂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郭正平(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做明确约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房产归原告所有,在还清贷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已于2013年7月8日还清银行贷款,但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办理过户。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解押、过户手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离婚证1份。2、经济适用房房产证1份。3、离婚协议书1份;4、结清证明1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在男方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女方承担,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还对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另查明,双方协议所涉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为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在建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建设银行金水支行出具结清证明一份,载明:“借款人已于2013年7月8日全部结清所借我方的贷款,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主债权消灭,从属于此债权的抵押权详细如下:抵押人:郭正平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房买卖合同号XXXXXXXXX债务结清,同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该协议约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解押、过户等相关手续。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桂芳办理将位于金水区国基路XXXXXXXXX房产解除抵押并过户至原告黄桂芳名下的相关手续。本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