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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涂某、黄远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黄远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10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远涛,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江津区。2012年12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黄远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黄远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涂某伙同杨某某(另处),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大道中信银行ATM机附近,采用断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骑回其租住的“金色家园”小区停放、使用。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500元。同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黄远涛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凯宾斯基”酒店门口人行道处,由黄远涛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龙头锁破坏后,将该车推走并与涂某会合,二人将摩托车推至附近地下通道处,再由涂某采用断线搭火发动车辆,二人将该车盗走,后骑至江津区交���王某使用。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74元。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远涛在重庆市南岸区“金色家园”小区内骑被盗的新感觉牌摩托车出行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该小区内将被告人涂某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被盗的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买卖协议、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卢某、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涂某、黄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涂某盗窃金额共计12274元,黄远涛盗窃金额5774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作案中,二被告人与同案人分工配合,均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远涛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在黄远涛交待本案犯罪事实前已经掌握相关证据,黄远涛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发觉,黄远涛在民警向其出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后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故黄远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远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黄远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