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12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徐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