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正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32号罪犯谭正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正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谭正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谭正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正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谭正盛获得奖励分115.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正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正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