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异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春红、薛中华与何春红、黄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红,薛中华,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异字第00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何春红。申请执行人薛中华。被执行人黄荣。薛中华申请执行黄荣、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何春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春红执行异议称,其于2010年2月份已经与黄荣分居,双方之间没有联系,黄荣所借款项其并不清楚,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法院未向其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异议人并未生效。故请求法院终止对(2012)泰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异议人何春红提供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薛中华与黄荣、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泰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黄荣、何春红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薛中华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2)泰督执字39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春红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何春红遂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薛中华与被执行人黄荣、何春红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8月29日。何春红与黄荣于2009年9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3月19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3月19日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又查明,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向黄荣、何春红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2012年3月19日向黄荣、何春红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并由黄荣签收。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人提出的“本案涉及的债务属于黄荣个人债务”和“法院未向其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异议人未生效”的异议理由,是对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和判决书事实认定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故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春红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梅 辉代理审判员 张 展代理审判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