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亚妹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亚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亚妹。委托代理人:左立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亚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二初字第20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亚妹自2006年11月到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沧州营销部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0月,被上诉人以拖欠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上诉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另外,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二初字第203、3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判长冉旭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运河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马亚妹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程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已在裁定书进行了说明。你院重审时还应注意以下事实方面的问题:一、马亚妹主张其自2006年10月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市营销服务部工作,职务为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亚妹主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期间为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主张与事实是否相符,保险营销业务员的工资如何发放,马亚妹对其工资的发放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二、对于过节费的发放,马亚妹提供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统一分支机构过节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只是总公司对过节费的发放数额作出的统一标准,该通知并没有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发放,马亚妹应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其他员工发放过节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