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