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少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60号原告袁某某,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