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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60号原告袁某某,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