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4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冠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冠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58号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京。委托代理人李芾昊,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成都冠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魏文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冠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钰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