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茂斌与潘明阳、邓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斌,潘明阳,邓机红,潘明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刘茂斌。被告潘明阳。被告邓机红(曾用名邓基红)。被告潘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斌与被告潘明阳、邓机红、潘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茂斌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款给其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刘茂斌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