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冷秀岗与马鹏、马志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秀岗,马鹏,马志强,张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896-1号原告冷秀岗。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鹏。被告马志强。被告张云霞。原告冷秀岗与被告马鹏、马志强、张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宁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马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原告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