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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尹子付与白炳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尹子付。被执行人:白炳强。被执行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号众源山庄**幢。法定代表人:管来喜,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尹子付与被执行人白炳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子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炳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办理“兴昭996”轮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二、“兴昭996”轮所有权强制变更登记为尹子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青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