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6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俞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为与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得销货单位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万余元,税额人民币1.1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基本案情》,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及潘某某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涉案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本院决定对潘某某从轻处罚,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潘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在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