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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语瑶与崔新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崔语瑶。法定代理人:陈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崔新志。本院执行申请人崔语瑶申请执行崔新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案款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