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震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玉,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巴彦淖尔市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