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阮志飞与杨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志飞,杨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75号原告:阮志飞,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笑芬,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朱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志飞诉被告杨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志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78元,减半收取38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