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伟(系王某哥哥),个体户。被告:杨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现在安徽省蚌埠市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服刑。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王某与杨某于2012年下半年相识后逐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杨某在江苏打工,相互了解不多。双方是重新组织的家庭,与杨某结婚,当时是考虑王某自己带个女儿独自生活不方便,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家庭。婚后三个月,杨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拘留,且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杨某的犯罪导致王某处处被家人及他人指责,给王某及其女儿造成严重伤害,精神上有巨大压力,且在杨某服刑期间,多次探望双方无法沟通。双方间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双方婚姻期限较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差。自杨某被刑拘后,双方已经无夫妻感情,刑满释放后也不可能在一起生活,否则将导致双方矛盾更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杨某离婚。被告杨某辩称:杨某与王某是恋爱两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婚后,虽然王某脾气不好,我也是始终谦让着她。关于犯罪的问题,王某也曾被抓起来一段时间,我去投案后,王某才被取保候审出来。可见双方间夫妻感情是很深的。杨某现在不同意离婚,��要是因为还有一二个月就刑满释放了,而且与王某之间还有些经济问题没有处理好,释放后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杨某系离异,王某系丧偶。双方于2012年下半年相识后,逐渐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重新组织家庭。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前,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2014年4月28日,杨某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就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5年7月29日,王某诉至本院,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其与杨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本、结婚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与杨某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王某与杨某,虽系再婚,但是双方经自由恋爱,恋爱时间较久,且婚前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婚后虽未办理结婚仪式,但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但均系生活琐事。庭审中,王某认可双方婚前感情尚可。故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王某提出离���的主要理由是杨某的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本院认为,王某在杨某被刑事拘留后一年后才起诉离婚,杨某剩余刑期较短,且杨某所犯罪行性质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就经济纠纷也未能妥善协商处理。在杨某刑满释放后,双方可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包容的态度,尊重事实,妥善及时化解纠纷。综上,本院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