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行审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二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审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黄莉青。委托代理人金彦。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洪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4月,被执行人为缓解倍磊二村新村区地块交通问题,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二村北面新村地块建设水泥路,于2014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1357.7平方米的水泥路。该水泥路呈梯形分布,中间有三块方形绿化带。水泥路四至���:东靠毛协通户,西靠陈红根等2户,东南靠陈法洪户,北靠陈忠民等5户,上述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园地1027.5平方米,草地169.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61平方米。并经核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39.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田85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6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57.7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9.7平���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路;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路,并限期治理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97元整,对非法占用的857平方米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996元;对非法占用的16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22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61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3、4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3、4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2、3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