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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恢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伟涛与樊娜娜医疗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涛,樊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恢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付伟涛。被执行人樊娜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伟涛与被执行人樊娜娜医疗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纳至本院,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