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学东与欧金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东,欧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谢学东,男,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欧金盛,男,汉族,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谢学东与被执行人欧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欧金盛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学东。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欠借款本金169100元未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