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送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43号罪犯曾送云。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邵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送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7日,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曾送云因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自愿放弃本批减刑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曾送云自愿放弃本批减刑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5年娄底监狱减字第836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