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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开馀与朱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馀,朱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李开馀。被告:朱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馀诉被告朱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李开馀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