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开馀与朱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馀,朱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李开馀。被告:朱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馀诉被告朱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李开馀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