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男,1954年1月11出生,汉族,系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东亮,系石嘴山市东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