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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045号原告国某某。委托代理人傅红,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甲。委托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某某与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红、被告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被告曹甲辩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曾为琐事发生争执,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生育一女曹乙,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国某某要求与被告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国某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5年10月14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