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牛忠文、冯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忠文,冯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牛忠文,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海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冯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海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海生名下登记有牌照号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冯海生名下的牌照号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