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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潍坊富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富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潍坊富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97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9700元。2015年04月3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95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