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垭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