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朴明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朴明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韦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满穗,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明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朴明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贷款本息并保证以后按时支付按揭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10元,减半收取139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