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宫世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世友,杨青兰,喻天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宫世友。被执行人杨青兰。被执行人喻天楚。申请执行人宫世友与被执行人杨青兰、喻天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宫世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宫世友与杨青兰、喻天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青兰要求确认宫世友与喻天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宫世友立即返还房屋的反驳请求。申请执行人宫世友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请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上述判决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宫世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朝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