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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某、邓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邓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苏某,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某某,女,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俊磊,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乙,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丙,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丁,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邓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起诉。本院认��,原告苏某、邓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邓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