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某、邓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邓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苏某,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某某,女,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俊磊,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乙,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丙,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某丁,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邓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起诉。本院认��,原告苏某、邓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邓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