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邝瑜、牛巧莲等与王秋良、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72号原告:邝瑜。原告:牛巧莲。原告:佘梦瑶。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秋良。被告: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1幢1-4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宏,经理。被告: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王昆鹏,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客运东站旁香山怡景小区。负责人:彭松林,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负责人:刘云洲,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瑜、牛巧莲、佘梦瑶与被告王秋良、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瑜、牛巧莲、佘梦瑶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对被告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查封扣押。史绍平(公民身份号码××)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2栋1单元4层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0.24㎡,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9526)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邝瑜、牛巧莲、佘梦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武汉奥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史绍平名下坐落于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2栋1单元4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90.24㎡,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9526),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