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特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庄海平、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海平,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特字第00031号申请人庄海平。被申请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同泰大道406号。法定代表人郑根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庄海平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压力机等33套设备,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3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庄海平到庭参加审查,被申请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经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申请人庄海平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60万元,此款于2014年1月底前偿还,利息按月息2%计算。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及时还款,被申请自愿以其所有的自有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作抵押,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360万元提供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淮安市金湖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取得了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H8-0-2013-115号)一份,登记债权数额为360万元。上述借款被申请人至今分文未还,申请人索款无果,遂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另查明:201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将本案中的一台俄罗斯产T31-A1000型压力机抵押给董琪,并办理了债权数额为50万元的抵押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H8-0-2013-073)。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协议及所设立的抵押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双方抵押登记的债务数额合计为360万元,故申请人有权对所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由于本案中有一台俄罗斯产T31-A1000型压力机由董琪先于申请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50万元,故申请人只能对该设备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董琪的50万元债权后所剩余的部分,在3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庄海平的机械设备(详见苏H8-0-2013-11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清单)。二、申请人庄海平对被申请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机械设备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其中拍卖或者变卖俄罗斯产T31-A1000型的压力机所得的价款在清偿董琪50万元债权后所剩余的部分),在3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欣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