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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71号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蒙牛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宜谦,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工业园区二期郭家泾支一路。法定代表人辛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慕东,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40元,减半收取36,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书会审 判 员  霍 震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