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明林、张四满等与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林,张四满,李冬菊,吴金平,王得柱,孟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四满,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冬菊,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金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得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喜连,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明林、张四满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莘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5959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