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淼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445号原告李淼,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75174XXXX。委托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淼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淼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淼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淼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雪飞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